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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学化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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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硝基甲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

浏览次数: 342   发布时间:2017-06-30 15:42:10   发布人:editor

   硝基甲烷(nitromethane CH3NO2),分子量:61.04,为无色液体,密度1.13g/cm3(20/4℃),在压力或高温下可以爆炸;沸点101℃,冰点-29℃,溶于水、乙醇和碱溶液;水中溶解度9.5%;闪点44.45℃;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下限为7.3%。主要用于有机合成,亦用作涂料和石油工业的溶剂。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对肝、肾有损害,也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对呼吸道粘膜有轻度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本品蒸气可出现头晕、四肢无力、呼吸困难、发绀、意识丧失、癫痫样抽搐等急性中毒症状。工作场所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100ppm(企业提供,质量标准HG/T2031-91);美国OSHA硝基甲烷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250mg/m3。

  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接市卫生局疾控处电讯:某市发生1起急性中毒事故,已死亡1人。接报后,我中心立即与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核实中毒情况,并组织人员尽快赶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事故经过

  2004年2月18日6时30分,某市五一化工厂5名工人在车间工作,车间内共有4个反应釜(编号分别为1、2、3、4号),当工人陆某与戴某给4号反应釜投加原料亚硝酸钠时,陆某突然晕倒;戴某刚想将陆某拖离现场,其本人也感觉头晕并昏倒在地;在其他反应釜前工作的王某等3人看到陆、戴2人昏倒后,立即设法将其拖离现场;事后据戴某描述当时看到4号反应釜中有一股淡黄色气体缓慢上升,并闻到一股“苦味”。7时左右,厂长陶某到达,将陆、戴2人送当地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据病历记录到达医院时间为8时。陆某送到医院时已死亡;戴某主诉头昏、气急、胸闷,查体、面部、手等发绀明显,经输氧与对症治疗,使用美蓝后症状缓解;戴某经抢救,治愈出院。

  2 现场卫生学调查

  发生中毒事故工厂位于某市辛庄镇,现有工人20名,产品为硝基甲烷。

  2.1 工艺 向反应釜内加水、亚硝酸钠、菜油、纯碱、→搅拌并关闭反应釜盖口→滴加硫酸二甲酯→保温→常压蒸馏→精馏→生成硝基甲烷→包装入库。

  2.2 现场调查 该厂生产车间约80m2,生产设备简陋,主要有4个反应釜,连接反应釜之管道锈迹斑斑,原料堆放杂乱,地面油渍清晰可见;无局部机械通风排毒设施,主要依靠生产车间门窗的自然通风;现场未见工人穿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服,厂方只给工人配备橡胶手套,在厂区和生产车间未见用于急性中毒之应急防护设施与急救用品。在发生中毒事故4号反应釜发现:滴加硫酸二甲酯管道上两个阀门近硫酸二甲酯储罐的阀门未关闭(按操作规程在反应釜盖口未关闭时两个阀门应同时关闭),反应釜盖口未关闭,釜内约有300kg残留液。

  2.3 检测结果 提取4号反应釜留液样品送当地检测机构化验,结果:硫酸根为200mg/L、甲醇为93mg/ml,提示釜内有硫酸二甲酯成份存在;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样品出具了“检出硝基甲烷”定性检测报告。

  2.4 结论 此次职业中毒事故为急性硝基甲烷中毒。

  3 讨论与分析

  3.1 违反操作规程 陆某和戴某在向4号反应釜加入亚硝酸钠时,此前可能已违反操作规程,未完全关闭硫酸二甲酯储罐阀门,导致硫酸二甲酯滴入反应釜,在投加原料亚硝酸钠时釜内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硝基甲烷,形成气溶胶并挥发到反应釜口空气中,陆、戴2人因短时间内吸入大量硝基烷气体后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3.3 车间未设警示标致和机械通风设施 厂方未给工人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段,未配置相关警示标致;在自然通风效果不理想时,生产车间缺乏必要的机械通风设施,一旦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泄漏;其局部空间浓度在短时是急剧升高,较易引发急性中毒事故发生。

  3.4 工人未进行岗前培训 操作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全面、合格的岗前职业卫生与安全知识培训,员工自我防护意识较低,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当发生意外情况时,中毒人员在第一时间得不到快捷有效的救治。

  4 建议

  厂方须全面加强职工的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制定职业卫生之应急救治预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在易发生职业病的工段和生产场所配备预防职业病的防护设施和相关急救用品,给从业员工提供合格、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护手套,以及防护服等。

  每年定期开展针对生产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监测,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职工进么职业性健康检查。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落实预防性监督管理职能,严格、认真地把好市场准入关,对目前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各类中毒事故发生,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